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輪班制工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X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Y 小時。請問上述的 X 與 Y 各為何?
- A X 為 12,Y 為 7
- B X 為 11,Y 為 7
- C X 為 12,Y 為 8
- D X 為 11,Y 為 8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法定的輪班間隔時,請從生理需求的角度切入:若一名勞工扣除通勤、沐浴與家務處理時間,還需要保留至少 $6 \sim 8$ 小時的生理睡眠。你認為法律在訂定『一般原則』與『特殊例外』的底線時,這兩個數字應該落在哪個範圍,才不至於損害勞工的最低健康權?」
輪班更換班次休息
💡 輪班制換班應給予足夠休息,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
| 比較維度 | 原則規定 | VS | 例外變更 |
|---|---|---|---|
| 連續休息時間 | 至少 11 小時 | — | 不得少於 8 小時 |
| 適用條件 | 一般輪班換班情形 | — | 特定行業或特殊原因 |
| 行政程序 | 法規直接規定 | —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 勞資合意 | 不需特別合意 | — | 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休息時間以11小時為常態,僅在特定公告產業且經勞資同意下可縮短至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