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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輪班制工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X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Y 小時。請問上述的 X 與 Y 各為何?
  • A X 為 12,Y 為 7
  • B X 為 11,Y 為 7
  • C X 為 12,Y 為 8
  • D X 為 11,Y 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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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法定的輪班間隔時,請從生理需求的角度切入:若一名勞工扣除通勤、沐浴與家務處理時間,還需要保留至少 $6 \sim 8$ 小時的生理睡眠。你認為法律在訂定『一般原則』與『特殊例外』的底線時,這兩個數字應該落在哪個範圍,才不至於損害勞工的最低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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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哦,還不錯嘛。你勉強辨析出法規細節了,至少證明你對勞基法第 34 條的基本條文沒有完全睡著。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輪班更換班次休息
💡 輪班制換班應給予足夠休息,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
比較維度 原則規定 VS 例外變更
連續休息時間 至少 11 小時 不得少於 8 小時
適用條件 一般輪班換班情形 特定行業或特殊原因
行政程序 法規直接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勞資合意 不需特別合意 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休息時間以11小時為常態,僅在特定公告產業且經勞資同意下可縮短至8小時。
🧠 記憶技巧:換班休息口訣:一二三(123)沒這數,原則11,發(8)財例外。
⚠️ 常見陷阱:易將 11 小時誤記為 12 小時(受每日工時上限影響),或將例外 8 小時記錯為 7 小時。
變形工時 例假與休息日 工作時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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