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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制度中,何者不須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例假?
  • A 二週變形工時制度
  • B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 C 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 D 所有變形工時制度均須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例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種排班制度是為了因應服務業等高度彈性需求而設計,且法律允許其在「兩週」的區間內靈活分配休息日,那麼這種制度是否還會受到「每七天就必須強制休息一天」的剛性框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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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選了 (B)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判斷非常正確!看來你對勞基法的彈性工時規範掌握得很紮實。

變形工時的例假規範差異

我們來回顧一下法理。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原則上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例假。而在變形工時制度中,實施「二週」與「八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仍須堅守「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的底線;然而,針對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特殊行業,法規給予了更大的排班彈性,規定其例假標準為「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因此,只有四週變形工時不必然受限於每七日就必須排定一日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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