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採取何種變形工時制度時,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 A 2 週變形工時
- B 4 週變形工時
- C 8 週變形工時
- D 所有變形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均為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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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長達兩個月的排班週期時,為了避免勞工在如此長的循環中因為單日工作時間過長而導致過度疲勞,立法者在設計制度時,會傾向放寬「每天的工作長度」,還是僅放寬「休息日在週與週之間的分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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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變形工時制度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因此,二週變形工時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高可達十小時,選項A與D皆不正確。相對地,針對八週變形工時,依同條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由此可知,在採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依法仍為 8 小時,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變形工時工時上限
💡 區分各類變形工時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的法律限制差異。
| 比較維度 | 2週 / 4週 變形 | VS | 8週 變形 |
|---|---|---|---|
| 每日正常工時 | 最高可達 10 小時 | — | 維持 8 小時 |
| 法律條號 | 第30條/第30-1條 | — | 第30條第3項 |
💬僅 8 週變形工時在制度設計上,並未放寬每日 8 小時的工時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