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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 A 24 小時
  • B 36 小時
  • C 48 小時
  •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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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勞動基準法》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每週法定正常工時」是幾小時呢?如果我們利用二週彈性工時制度,把其中一天的8小時正常工時,以「每天最多分配2小時」的方式挪移到同週的其他4個工作日,在這種極端排班下,這週的正常總工時會累計變成多少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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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可見你對《勞動基準法》的彈性工時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

二週變形工時的總量管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一般法定工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在適用「二週變形工時」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將2週內2日的正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單日正常工時最多可達10小時。然而,為避免勞工因過度集中勞動而損及身心健康,法規特別設定了「總量管制」的防線,明定在彈性挪移下,單週工作總時數的絕對上限為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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