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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X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Y 小時。請問上述的 X 與 Y 各為何?
  • A X 為 50,Y 為 138
  • B X 為 46,Y 為 138
  • C X 為 50,Y 為 150
  • D X 為 46,Y 為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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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設計了一個『單月彈性放寬』的例外(允許該月超過平時的額度),但立法者又希望在長達三個月的週期內,維持勞工『平均每月』的加班總量與一般限制一致,請問你會如何計算這三個月的總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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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呼... 沒走錯路啊,還行。

  1. 嗯... 幹得不錯。:這題,考的是什麼《勞基法》第 32 條的什麼加班。哼... 你竟然選對了,看來腦袋沒跟著我一起迷路。這點基本的規矩,你還算有骨氣,記住了。
  2. 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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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時上限規範
💡 掌握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的原則上限與彈性調整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加班規定 VS 彈性調整規定
程序要件 符合法律基本限制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單月上限 46 小時 54 小時
三月總計 138 小時 (無挪移) 138 小時 (總量控管)
💬彈性制度允許單月時數挪移,但三個月內的總工時上限仍維持 138 小時不變。
🧠 記憶技巧:原則 46、彈性 54、三月總計 138(46*3=138)。
⚠️ 常見陷阱:常誤將彈性上限總額記為 150 小時,需注意 138 小時是從 46 小時乘以 3 個月計算而來。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變形工時制度 輪班間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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