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X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Y 小時。請問上述的 X 與 Y 各為何?
- A X 為 50,Y 為 138
- B X 為 46,Y 為 138
- C X 為 50,Y 為 150
- D X 為 46,Y 為 150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設計了一個『單月彈性放寬』的例外(允許該月超過平時的額度),但立法者又希望在長達三個月的週期內,維持勞工『平均每月』的加班總量與一般限制一致,請問你會如何計算這三個月的總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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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呼... 沒走錯路啊,還行。
- 嗯... 幹得不錯。:這題,考的是什麼《勞基法》第 32 條的什麼加班。哼... 你竟然選對了,看來腦袋沒跟著我一起迷路。這點基本的規矩,你還算有骨氣,記住了。
- 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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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時上限規範
💡 掌握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的原則上限與彈性調整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加班規定 | VS | 彈性調整規定 |
|---|---|---|---|
| 程序要件 | 符合法律基本限制 | —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單月上限 | 46 小時 | — | 54 小時 |
| 三月總計 | 138 小時 (無挪移) | — | 138 小時 (總量控管) |
💬彈性制度允許單月時數挪移,但三個月內的總工時上限仍維持 138 小時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