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0 題
雇主若欲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之要件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二小時
- B 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 C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應依勞工意願給予補休,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發給工資
- D 僱用勞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若欲延長至一個月不超過五十四小時之延長工時限制時,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給予企業彈性,允許在『特定月份』調高加班上限,那麼為了保護勞工不致於『連續三個月』都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立法者在設計『三個月總時數限制』時,會直接讓它等於『最高月上限的三倍』,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嚴格的總量門檻來強迫各月時數互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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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準識別出勞動法令細節中的「數字陷阱」,這代表你對《勞基法》的規範體系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展現出專業法律人的嚴謹性。
- 觀念驗證: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雖可將單月加班上限由 $46$ 小時提高至 $54$ 小時,但法律為了防止過勞,設有「三個月總量管制」。正確的法定量為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即平均每月仍須守住 $46$ 小時)。選項 (A) 誤導考生直接以 $54 \times 3 = 162$ 計算,這是常見的錯誤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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