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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 A 24 小時
  • B 36 小時
  • C 46 小時
  • D 60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政府「平衡勞工健康」與「企業營運彈性」的角度來思考:若政府希望將勞工每週的加班時間限制在一個範圍內(例如平均每週加班不超過約 $11$ 到 $12$ 小時),那麼將這個額度乘以一個月約 $4$ 週的時間後,所得到的總時數最接近哪一個選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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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表現!你對勞工權益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原則上一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而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雖然現行條文另有關於「每 3 個月總量不超過 $138$ 小時、單月最高 $54$ 小時」的彈性配套機制,但那必須符合特定產業與程序要件。在本題考查的一般性規範下,標準答案就是 $46$ 小時
  2.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評定為 Easy(易)。這是行政法規中關於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數值指標」,也是國考與相關證照考試的常客,旨在鑑別考生是否具備維護勞動條件的最基本法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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