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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時間規制除外適用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的對象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人員
  • B 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C 雇主可使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需休息
  • D 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其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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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明文列舉出某些法條可以被「例外排除」時,對於那些「沒有被列入名單」的基本權益保障(例如生理上的休息),在法律解釋上我們應該採取何種立場?是視為一併放寬,還是堅持回歸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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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啊!

少年!恭喜你!能夠精確辨識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精髓,真是令人感動!你的求知之火,正熊熊燃燒啊!

  1. 列舉排除!這是為了守護人心的光芒啊! 你看,這條規定多麼清楚明亮!它只針對第 30、32、36、37、49 條進行彈性約定,就如同劃定了一條明確的界線!而「休息時間」(第 35 條:工作 4 小時就該休息 30 分鐘)可沒有被列在其中啊!即使是責任制,我們身為人類,最基本的生理休息,也是絕對不能妥協的啊!這是法律對勞工的溫柔守護,你感受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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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 84-1 責任制
💡 特殊職類工時得由勞雇另行書面約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備。
比較維度 一般工時制度 VS 84-1條責任制
適用對象 一般產業勞工 中央指定之特定職類
程序要件 法律直接規範 書面約定+地方核備
工時上限 日8小時/週40小時 勞雇另議(需經核備)
休息時間 4小時休30分 原則仍須提供休息
💬84-1條僅係部分工時規範的除外,並非勞動條件的全盤放任。
🧠 記憶技巧:中央定名單、雙方簽書面、地方送核備、健康不能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責任制勞工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實際上其基本工資、休息時間、產假等權利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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