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時間規制除外適用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的對象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人員
  • B 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C 雇主可使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需休息
  • D 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其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列舉出某些法條可以被「例外排除」時,對於那些「沒有被列入名單」的基本權益保障(例如生理上的休息),在法律解釋上我們應該採取何種立場?是視為一併放寬,還是堅持回歸一般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顯示你對《勞動基準法》中特殊的工時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判斷相當準確。

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界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雖然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規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正如選項 A、B、D 所述),但這項例外規定並未排除勞工「休息時間」的保障**。因此,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依法仍應有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雇主絕對不可以藉由本條款讓勞工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給予休息,選項 (C) 的敘述自然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基法 84-1 責任制
💡 特殊職類工時得由勞雇另行書面約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備。
比較維度 一般工時制度 VS 84-1條責任制
適用對象 一般產業勞工 中央指定之特定職類
程序要件 法律直接規範 書面約定+地方核備
工時上限 日8小時/週40小時 勞雇另議(需經核備)
休息時間 4小時休30分 原則仍須提供休息
💬84-1條僅係部分工時規範的除外,並非勞動條件的全盤放任。
🧠 記憶技巧:中央定名單、雙方簽書面、地方送核備、健康不能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責任制勞工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實際上其基本工資、休息時間、產假等權利仍受法律保障。
變形工時 超時加班與過勞認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法之工時與休假制度
查看更多「[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