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時間規制除外適用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適用的對象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人員
- B 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C 雇主可使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需休息
- D 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其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列舉出某些法條可以被「例外排除」時,對於那些「沒有被列入名單」的基本權益保障(例如生理上的休息),在法律解釋上我們應該採取何種立場?是視為一併放寬,還是堅持回歸一般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顯示你對《勞動基準法》中特殊的工時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判斷相當準確。
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界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雖然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規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正如選項 A、B、D 所述),但這項例外規定並未排除勞工「休息時間」的保障**。因此,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依法仍應有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雇主絕對不可以藉由本條款讓勞工連續工作 5 小時而不給予休息,選項 (C) 的敘述自然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勞基法 84-1 責任制
💡 特殊職類工時得由勞雇另行書面約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備。
| 比較維度 | 一般工時制度 | VS | 84-1條責任制 |
|---|---|---|---|
| 適用對象 | 一般產業勞工 | — | 中央指定之特定職類 |
| 程序要件 | 法律直接規範 | — | 書面約定+地方核備 |
| 工時上限 | 日8小時/週40小時 | — | 勞雇另議(需經核備) |
| 休息時間 | 4小時休30分 | — | 原則仍須提供休息 |
💬84-1條僅係部分工時規範的除外,並非勞動條件的全盤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