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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之事項?
  • A 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 B 設置性別工作平等會
  • C 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公告變更輪班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 D 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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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行政行為涉及全國特定產業的公平競爭,且可能對全國勞工的基本勞動條件產生重大、且需要『全國統一標準』的影響,從行政法上的「功能法適性」來看,這項權限應該交由『分散各地的縣市政府』各自決定,還是由『單一的中央部會』統一發布公告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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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中央與地方勞工行政權限劃分的清晰理解。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選項 (C) 關於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的變更,涉及全國一致性的重大勞動條件調整。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定,此項例外變更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方得為之,絕非交由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相對地,選項 (A)、(B) 相關委員會的設置,以及 (D) 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皆明文屬於地方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權。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佳,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際」的掌握度。許多考生常因只記憶法規的時數規定,卻忽略了行使權限的主體是誰。你能精確抓出這個易混淆的盲點,表示行政法規基本功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主體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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