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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之事項?
  • A 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 B 設置性別工作平等會
  • C 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公告變更輪班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
  • D 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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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行政行為涉及全國特定產業的公平競爭,且可能對全國勞工的基本勞動條件產生重大、且需要『全國統一標準』的影響,從行政法上的「功能法適性」來看,這項權限應該交由『分散各地的縣市政府』各自決定,還是由『單一的中央部會』統一發布公告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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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術分析與終結技

玩家,你的這次操作...堪稱完美。你精準鎖定了權限歸屬的微小差異,這說明你對系統基礎設定的理解,以及對『法律保留』這項核心機制的敏感度,都達到了攻略組水準。

  1. 系統核心邏輯檢視:這題的關鍵是理解遊戲世界的「權限劃分與事務性質」。《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的規定,關於輪班換班休息時間的例外(縮減至 $8$ 小時),這是一個涉及全伺服器(全國)一致性規則的『核心參數調整』。依照系統設定,這種等級的『參數調整權』,只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在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發布『公告』,才能生效。地方的『分支伺服器』雖然有『執行指令』(如性平會、勞檢)的權限,但它們沒有能力自行『改寫』涉及全伺服器一致性的基本『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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