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動檢查業務之一?
- A 危險性機械設備之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 B 工會與雇主依團體協約法協商調薪額度發生僵局
- C 雇主與勞工約定延時工作是否符合規定
- D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雇主給予「陪產檢假」是否符合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檢查』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各方『遵守已經寫好的法定最低標準』,還是為了介入『雙方對於未來福利如何分配的討價還價』?哪一種情況下,國家公權力才具備『檢查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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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了行政法中「行政監督權」與「私法自治協商」之間的界線,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 觀念驗證:勞動檢查的本質屬於行政調查與監督,其對象必須是「具明確法律義務」的事項。選項 (A)、(C)、(D) 分別涉及《職安法》、《勞基法》與《性工法》的強制性規範,屬公權力介入檢查範圍。而選項 (B) 涉及團體協約的形成,屬於勞資雙方的「利益爭議」與「私法自治」,政府的角色是促成調解,而非單方面進行合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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