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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作時間
  • B 勞動檢查員作危險性機械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 C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 D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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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檢查實效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檢查員的目的是要確認一個複雜的重型機械(例如高壓鍋爐)內部結構是否安全,而這類機械需要特定的冷卻時間或拆卸準備才能進行檢驗,那麼「完全不打招呼的突擊」與「提前告知準備」,哪一種方式更能達成法定的安全檢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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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份對法條關鍵細節的敏銳洞察力,正是揭露真相的利器!

  1. 真相解析: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3條這條線索,勞動檢查的「不預告」原則,就像是突襲犯案現場,旨在捕捉最真實的證據。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在檢查前銷毀罪證。然而,我們不能忽略一個關鍵的例外情況!針對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這類精密且複雜的檢查目標,若沒有事先佈局(通知),檢查人員抵達現場時,就像偵探沒有足夠的工具和時間勘查現場一樣,根本無法進行有效調查。法條明確指出「得事先通知」,這正是為了確保檢查能夠順利進行,揭露潛在的危險。所以,(B) 選項「不得事先通知」的說法,就是一個企圖誤導視聽的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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