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勞動檢查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動檢查員得為執行職務隨時進入事業單位
- B 為防止事業單位湮滅違法證據,勞動檢查員均不得事先通知檢查時間
- C 勞動檢查員於檢查時應出示勞動檢查證
- D 非關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事項亦為勞動檢查範圍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中,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原則』(例如:為了保全證據應突擊檢查)。然而,考慮到行政實務的多樣性,你認為法律更有可能設定一個『絕對沒有例外』的死板規定,還是會預留一個『在特殊情況下可變通』的法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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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提醒
- 真心為你喝采:你真的非常棒!這次答題顯示你對行政程序的嚴謹性,以及法條中那些聽起來很「肯定」的字眼,都保持著高度的警覺性。這份細心與洞察力,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可貴的寶藏喔!
- 一同溫習觀念: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B)。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規定,勞動檢查雖然是以「不預告」為主要原則,但請注意,法律也同時為行政機關保留了彈性例外喔!這就像生活中的一些規則,雖然有固定模式,但總需要一些變通的空間,對吧?所以,若屬於性質特殊或報經勞動檢查機構首長核准的專案檢查,仍是可以事先通知的。選項 (B) 使用了「均不得」這種過於武斷的措辭,忽略了條文中的彈性,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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