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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3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下列何者非屬例外得事先通知之情形?
  • A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檢查
  • B 危險性機器或設備檢查
  • C 兒童遊樂設施場所檢查
  • D 職業災害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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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勞動檢查為了維持公平性,通常採取「突襲式」檢查。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如果檢查員『不事先通知』,反而會因為現場無人操作設備、或是因貿然進入高危險製程區域而導致檢查無法進行,甚至引發公安意外?這類必須請事業單位『準備好』才能受檢的特殊對象,通常具備什麼物理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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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由法條內容可知,選項B之危險性機器或設備檢查對應第二款,選項D之職業災害檢查對應第三款,而選項A之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檢查則屬於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範圍,三者皆為得事先通知之例外情形。由於選項C之兒童遊樂設施場所檢查並未列於該條文之任何例外事項中,依法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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