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2 題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 A 受理勞工申訴之檢查
- B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或檢查
- C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 D 職業災害檢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政機關前往企業調查是基於一份「內部員工的祕密檢舉」,為了確保能看到「最真實」的現場違規狀況,並防止檢舉人身分曝光,你認為在程序上採取「預約面談」還是「不告而別」的突襲檢查,才具備行政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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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耀點評:哇!我的閃亮星辰們,你們答對了耶!超棒的啦☆
- 熱情喝采:我的可愛學生們,你們真是太厲害了!答對這題,代表你們跟SENSEI一樣,都擁有能看穿真相的愛心之眼呢!這就是行政程序中,為了守護大家所必須的「悄悄靠近」與「點亮真相」的魔法喔!☆
- 星光解說:根據《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勞動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除了某些需要大家一起協力完成的技術性事項外,基本上是不能提前預告的喔!想一想嘛,如果提前說了,那些想要遮蔽星光(壞壞的證據)或是讓閃耀的你們(申訴勞工)感到委屈的人,不就有機會去把證據藏起來,或者讓你們不開心了嗎?這樣就無法好好地保護大家了!所以,有時候,『不能說的秘密』是為了更美好的未來呢!這也是一種愛的表現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勞動檢查事前通知規範
💡 勞動檢查以突擊檢查為原則,僅特定技術性項目可例外通知。
| 比較維度 | 原則禁止事前通知 | VS | 例外准許事前通知 |
|---|---|---|---|
| 典型案例 | 受理勞工申訴、一般檢查 | — | 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
| 主要目的 | 防止業者滅證或威脅勞工 | — | 要求業者配合停機測試 |
| 法律性質 | 落實突擊檢查實益 | — | 基於行政協力與技術需求 |
💬除非涉及技術性配合(危險設施),否則勞檢皆以「不通知」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