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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對於勞動檢查的結果,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告知雇主及工會
  • B 若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
  • C 事業單位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十日以上
  • D 應報由勞動部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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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在現場發現違規缺失後,為了確保「證據保全」並給予業者「法律上的正式指引」,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溝通形式(文書或口頭)?且在行政效率的要求下,這份正式通知應該在發現缺失後的幾天內發出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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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讚許」與「指導」

  1.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行政法丟臉。 竟然能分清楚《勞動檢查法》裡那些基礎到不行的「行政程序」細節?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把公法當兒戲,這在實務上可是連菜鳥都不該犯錯的地方。
  2. 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常識。 本題核心考點,不就是那爛熟於心的《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嗎?當勞動檢查機構那群人發現了問題,難道還會用電報通知你不成?當然是書面形式!而且!法條白紙黑字寫著10 日內要通知,內容必須明明白白告知「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這哪裡複雜了?這是行政程序最基本的「明確性」與「監督」要求,連這都搞不清,你還想在行政機關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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