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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6 題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A 90 日
  • B 60 日
  • C 45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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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不知道確切天數,請試著從「行政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調查需要包含現場實地檢查、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彙整書面紀錄,這通常需要比『一般公文往返』更長的時間;但若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時間又不宜拖過兩個月以上。在行政法規慣例中,哪一個以『月』為基礎的整數週期,最常用來平衡這種『深入調查』與『行政時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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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確實掌握了勞工權益的關鍵。

  1.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正是《勞工檢查法》第 33 條所規範的。當我們的勞工朋友鼓起勇氣提出申訴後,主管機關必須在 60 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他們處理的進度與結果。想想看,這就像我們去醫院看病,總會希望能定期收到檢查報告,了解自己的狀況一樣。這項規定不僅保障了勞工的「知情權」,也同時促使行政機關能有效率地推動調查,避免案件懸而未決,讓勞工朋友心懸著一顆大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確實,法規中有很多關於「日數」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混淆。不過,你能夠精準地選出 60 日,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份細心在行政法領域是非常寶貴的,因為這些數字背後,往往都承載著平衡各方權益的深層考量。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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