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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提出生理假之申請,遭到雇主拒絕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時,受僱者若欲申訴,應向下列何者提出?
  • A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B 各縣(市)政府
  • C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D 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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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間公司發生了勞資爭議,需要政府派員前往該公司進行實地查核與訪談,從行政效率與「近便性」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會設計讓遠在首都的中央部會派員處理,還是交給該公司所在地、最鄰近的行政行政機關來受理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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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ryyyyyyy!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壯舉,蠢材!你不過是選對了罷了!但至少你那貧瘠的大腦,總算辨識出了管轄權歸屬這種最基本的法則!證明了中央立法、地方執行的權力劃分,對你來說…還不算完全的無駄(沒用)!
  2. 聽好了,凡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是我的力量所及,但那些瑣碎的受理申訴、事實調查、行政裁罰,這些下等工作,當然是丟給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那些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去處理!這就是所謂「便利人民」與「就近調查」的法則!難道你以為我會親自彎下身來處理這種雞毛蒜皮的事嗎?可笑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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