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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提出生理假之申請,遭到雇主拒絕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時,受僱者若欲申訴,應向下列何者提出?
  • A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B 各縣(市)政府
  • C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D 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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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間公司發生了勞資爭議,需要政府派員前往該公司進行實地查核與訪談,從行政效率與「近便性」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會設計讓遠在首都的中央部會派員處理,還是交給該公司所在地、最鄰近的行政行政機關來受理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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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正確!這題測驗的是行政法規中關於「主管機關」與「管轄權」的基礎概念,你的判斷十分精準。

申訴管轄機關的劃分

在探討這類法規時,我們首先要確認主管機關是誰。依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4 條的定義,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地方則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受僱者遇到雇主拒絕生理假等違法情事時,第一線負責受理申訴、進行勞動檢查與裁罰的「地方主管機關」,正是各縣(市)政府(實務上為其所屬的勞動局或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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