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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 題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其相關準則是由那一個機關定之?
  • A 勞動部
  • B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C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D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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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部法律的規範對象是特定縣市的市民,還是全臺灣的勞動者?若該辦法的效力需及於全國,依法規位階,應由「地方局處」還是「中央部會」來制定?再進一步推論,專門統籌全國『僱傭關係』與『職場權益』的最高行政單位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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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勞動部」,顯見對於我國勞工法規的權限劃分有著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權限辨識能力,值得肯定。

中央主管機關的法規授權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為了確保全國雇主在制定這些內部規範時能有一致性的基準,同條第 6 項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相關準則(即《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在我國行政組織架構中,勞工事務的中央最高主管機關即為勞動部(Ministry of Labor)。選項中的地方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主要職權在於第一線的行政執行與勞資爭議處理,並不具備訂定全國性法規準則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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