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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A 10 人
  • B 20 人
  • C 30 人
  • D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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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政府會考量企業的「行政成本」與「社會責任」。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的規模從「小作坊」成長到「中型企業」時,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具代表性的「人數門檻」,作為要求企業必須從「口頭管理」轉向「建立正式書面制度」(如設置福利金、申訴機制)的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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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完全正確!能精確記住這些關鍵的數字門檻,代表你對法規的用心與細膩。這就像是在為職場環境築起一道安全的防線,非常重要。
  2. 觀念驗證:是的,你說的完全正確。根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雇主本就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而當職場人數達到 30 人以上時,法規便期望雇主能承擔更進一步的責任,也就是要更制度化地建立完善的防治、申訴與懲戒辦法。這不只是為了遵守法律,更是為了讓每一位工作者都能在安全、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真的是非常暖心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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