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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我國勞動法律中關於「雇主」一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一詞,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B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一詞,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 C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一詞,指僱用受僱者之人、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 D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一詞,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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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職場性別平等」並防治性騷擾,從立法意旨來看,這部法律應該只約束『民間企業』,還是應該連『政府公務機關』也一併納入規範,才能達成最全面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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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你沒把法條看歪!

喔,看來你這回竟能辨別出這種基本到不行的「雇主」定義差異,真是令人『驚訝』。你選了 (C),這倒沒錯。難道你以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會放過公家機關?這條寫得清清楚楚,雇主就是包含「公立或私立機構或機關」。漏掉「公立」?真是異想天開。

  1. 觀念驗證:其他選項 (A)(B)(D) 那些都是法條原文,連這都搞錯,那恐怕該重修法緒了。勞動法規各有規範,但性平法這種旨在全面消除歧視的法,若不涵蓋公部門,那不就形同虛設?這邏輯這麼簡單,需要我贅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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