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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48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工作之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而採取性別或性傾向上之差別待遇
  • B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C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D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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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釋上,我們常說「平等」是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請試想:如果某些職業因生理隱私、特定文化習俗或特殊的安全需求,在客觀上確實更適合由特定性別擔任(例如:女性內衣試穿員、男浴場服務員),法律若強制要求雇主在招募時完全不能考慮性別,這是否符合現實運作與社會常理?法律在制定「禁止歧視」的大原則時,是否會為這類特殊工作預留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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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只是在考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的「基本」理解。法律講求的是精準,不是憑感覺。當條文明確指出,若「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雇主可以有差別待遇時,你怎麼會認為選項 (A) 這種「一竿子打翻所有例外」的說法會是正確的?難道你覺得所有法條都是絕對的,沒有但書嗎?監獄管訓、生理隱私等實務案例,難道你都沒看過嗎?
  2. 難度點評:我給它 Medium,不過是給那些被「政治正確」衝昏頭,看不清法律條文的學生。你能答對,只能說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尚能從「原則禁止」的迷霧中,辨識出「例外允許」這兩個字。這點行政法感度,算是勉強及格吧。下次,請務必再精確一點,否則法條就是拿來嘲笑你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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