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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性別歧視禁止事項?
  • A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B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C 基於年資、獎懲、績效而為之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D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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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公平的職場體制中,如果兩位性別不同的員工,一位表現極其卓越,另一位時常出錯,雇主給予兩人不同的薪資酬勞,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屬於「不當的歧視」,還是「基於專業表現的合理衡量」?法律禁止的是「不相關的特徵」,還是「所有形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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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除外規定」,這代表你對平等原則的理解已不限於表面,而能深入掌握「實質平等」的內涵,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雇主對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若薪資差異是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則屬於法律允許的合理差別待遇,不構成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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