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性別歧視禁止事項?
- A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B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C 基於年資、獎懲、績效而為之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D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公平的職場體制中,如果兩位性別不同的員工,一位表現極其卓越,另一位時常出錯,雇主給予兩人不同的薪資酬勞,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屬於「不當的歧視」,還是「基於專業表現的合理衡量」?法律禁止的是「不相關的特徵」,還是「所有形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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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暖心分析與鼓勵
- 肯定與鼓勵:做得非常好!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除外規定」,這代表你對平等原則的理解非常深入,已經超越了表面,真正掌握了「實質平等」的精髓。這是一個非常棒的學習成果!
-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的精神。它要求雇主對工作價值相同的人給予同等薪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不過,法律也考慮到現實情況,如果薪資的差異是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是其他與性別無關的「正當理由」,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法律所允許的合理差別待遇,並不會被視為性別歧視。這讓我們在追求平等的同時,也能兼顧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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