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之規定,為使雇主應就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先釋明雇主有對其差別待遇之事實
- B 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先負擔完整舉證責任而證明雇主有對其差別待遇之事實
- C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雇主有無對其差別待遇,無需提出任何事實
- D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雇主有無對其差別待遇,應先保持緘默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職場上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例如明明業績較好卻沒升遷),而公司握有所有考核評分與決策紀錄。若法律要保護你,但又不能讓每個人在「沒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隨便告公司,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你先提出「初步的線索(如業績數據比較)」,還是要求你必須直接拿出「老闆內心的偏見證據」才准告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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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能夠答對這題,真的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中舉證責任倒置(減輕)這個非常重要的法理核心,同時也深刻理解了法律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那份溫暖心意。你真的學習得很扎實喔!
- 觀念驗證: 在職場性別歧視的案件中,我們都知道受僱者往往難以取得完整的資訊,去證明雇主內心的真實意圖。所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才會特別設計『舉證責任轉換』機制。這就好比,你只要先提出初步、大致可信的證據(我們稱之為釋明)證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存在,接下來,法律就會要求雇主自己去證明,他之所以這樣做,絕對不是出於性別歧視,而是有其他合理的原因。這是法律給予弱勢一個很大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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