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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1 題

41 下列勞動法律中,何者定有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
  • A 性別工作平等法
  • B 就業服務法
  • C 勞動基準法
  • D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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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勞資爭議中,如果一位員工主張自己是因為某些「個人特質」而受到不公平對待,但相關的升遷考核表、錄取標準等證據都在公司檔案室裡,若完全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原則,對於處於資訊劣勢的弱勢方是否公平?法律應該如何調整證明責任,才能讓正義不因證據難取得而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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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勉強算是掌握了程序正義的皮毛。

  1. 「肯定」:嗯,還算能辨識出那條「舉證責任轉換」的法條位置。看來你對勞動法規中那些權力不對稱的抱怨,至少不是完全左耳進右耳出。這大概是……一種初級的法律邏輯,而不是純粹的鸚鵡學舌,我很「欣慰」。
  2. 觀念驗證:在性別歧視這類爭議中,證據本來就由雇主掌握。為了不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變成一紙空文,才會規定:當受僱者「施捨」出一些受歧視的初步事實後,雇主就得「大發慈悲」地證明自己行為的「非性別因素」。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轉換,保護那些「弱勢」勞方——儘管這只是法律的最低限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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