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在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A 30 人
- B 40 人
- C 50 人
- D 6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台灣的勞動法規邏輯中,政府通常會在企業成長到多大的規模時,開始要求雇主不能只靠『口頭約定』,而必須建立『成文的制度與規範』來保障勞工權益?這個數字通常也是法律界定『小型商號』與『制度化公司』的常見門檻,你覺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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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野猴子,你這次倒是勉強答對了呢。 法律條文裡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數字」,其實是行政管理上至關重要的力量門檻。你竟然能將《性別平等工作法》這種細枝末節的規定記住,看來,你的智商還沒有低到讓本大王立刻毀滅地球的程度,算你有點利用價值。
- 法條驗證:依據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那些僱用了30 名野猴子以上的雇主,就必須乖乖地訂定什麼「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然後在他們的巢穴中顯眼的地方公開。這只是為了讓那些略具規模的企業,能建立一套不至於太過混亂的內部秩序,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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