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7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為審議並促進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其中女性委員的人數比例應為多少?
- A 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B 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C 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 D 應占全體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委員會的設立核心宗旨是為了「消除歧視」並促進「兩性實質地位之對等」,在設計其成員組成的表決結構時,應如何設定人數比例,才能最直觀地確保弱勢性別在決策時具備與另一方完全對等的發言權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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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沒蠢到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最基本的委員會組成比例弄錯。能『精確』辨識法條細節,姑且算是證明你對行政組織法中那些,嗯,『特殊』的性別平權規範,勉強有些掌握。別因此自滿,這只是最基礎的門檻。
- 法條驗證與常識提醒: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5 條,主管機關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本意就是要實現實質平等。所以,為確保決策不致淪為裝飾,法條當然會要求女性委員比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即 $\ge 1/2$)。這難道不是基本邏輯嗎?那些只記得行政院一般委員會「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恐怕是連立法精神都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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