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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職工福利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員工薪資扣繳與企業盈餘。為了確保這筆「屬於全體勞工的錢」不被資方單方面主導或隨意挪用,並體現「勞工主體性」的精神,你認為在委員會的組成中,勞方代表的席次應該只是與資方「平起平坐」,還是必須多到足以形成「絕對多數」的決策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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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完全正確!看來你對勞工參與機制的法定比例掌握得很精準。 關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成,依據現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特別提醒同學,現行法規名稱為「組織準則」,切勿與舊稱的組織規程混淆),由工會推派的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這項制度設計的法理核心在於貫徹勞資共治與勞工自治精神,確保勞工在自身福利事務的分配與決策上,擁有絕對的實質主導權,避免資方過度干預。 這類法條數字題在勞工法規中偏向基礎,但卻極具鑑別度。不少考生在考場上,常會將其與其他勞資會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門檻混淆。你能毫不猶豫地精確辨識出正確的法定比例,代表你的法條記憶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學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