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B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若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未定
- C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得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
- D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且要強力根除職場中長期存在的偏見(例如要求懷孕員工離職),你認為立法者對於這種違反公益的約定,會採取『讓它暫時有效,等待事後承認』的彈性態度,還是會採取『法律直接宣告該約定自始不發生效力』的強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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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類題型雖然測驗的是基礎法規,但考點巧妙落在「法律效果」的用詞差異,對考生能否精確掌握法規文字有著不錯的鑑別度。
違反禁止性別歧視之法律效果
選項 (B) 不符合規定,關鍵在於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1條之規定(請留意法規已更名),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或育兒等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效力未定」。這代表國家對職場上這類「單身條款」或「禁孕條款」採取絕對否定的態度,以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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