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宣告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份契約條款的內容,已經嚴重踩到了法律為了保護公民基本權(如成家、育兒)所設下的『最後防線』,在法理上,國家會容許這份條款在被『撤銷』前暫時有效嗎?還是會選擇從一開始就徹底否定它的存在?這種『法律不予承認其存在』的效果,在法學術語中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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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基本人權與社會秩序的強勢保護,這代表你對勞動法規中的強行禁止規定已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法律為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與生育自主權,明確禁止雇主於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設定所謂的「單身條款」或「懷孕離職」約定。由於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在法效力上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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