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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宣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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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份契約條款的內容,已經嚴重踩到了法律為了保護公民基本權(如成家、育兒)所設下的『最後防線』,在法理上,國家會容許這份條款在被『撤銷』前暫時有效嗎?還是會選擇從一開始就徹底否定它的存在?這種『法律不予承認其存在』的效果,在法學術語中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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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基本人權社會秩序的強勢保護,這代表你對勞動法規中的強行禁止規定已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法律為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生育自主權,明確禁止雇主於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設定所謂的「單身條款」或「懷孕離職」約定。由於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強行規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在法效力上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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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孕歧視約定效力
💡 法律禁止雇主約定婚孕離職,違反之約定內容一律無效。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禁止婚孕離職約定。
  • 範圍涵蓋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團體協約之離職或留職約定。
  •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禁止規定之約定內容法律上「無效」。
🧠 記憶技巧:婚孕育約定,法律定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選「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此為強行法規,違反即絕對無效。
性別歧視禁止 育嬰留職停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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