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9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惟其保費之負擔應如何處理?
- A 由雇主全額負擔
- B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改由政府負擔
- C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D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 3 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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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勞工因育嬰而「留職停薪」時,其與雇主間暫時不存在勞務與薪資的交換。在此情況下,若法律希望保障該勞工的社會保險年資不中斷,請試著從「公平性」與「經濟負擔」的角度思考:對於沒有收入的勞工,法律應提供何種『緩衝時間』?而對於沒有得到勞務的雇主,繼續要求其支付保費是否合理?政府又該扮演什麼樣的補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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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與質疑:嗯,不錯。至少你這題是「對」了,沒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這種基礎條文上栽跟斗,還算有掌握到負擔主體轉換和時間寬限這種「基本」細節。免強可見你對社會保險權益保護與勞法邏輯沒有完全荒廢。
- 觀念驗證:正確。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本就沒有薪資,國家既然要「鼓勵生育」,那就要有點配套措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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