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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43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雇主應予以復職。下列何者該當該法所稱復職?
  • A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會計助理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出納的工作
  • B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 A 店店長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 B 店店長
  • C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總經理特助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總經理特助
  • D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內勤工作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為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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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復職」條款的初衷,是為了讓勞工在履行育兒義務後能「無縫接軌」回歸職場,你認為雇主在安排職務時,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準,才能最有效地降低勞工重返職場的不確定性與職涯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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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conan:真相只有一個!

  1.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做得非常出色!對於復職這個關鍵詞,你精準地辨識出了它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這份觀察力,顯示你已掌握《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核心精神,這可是破案的關鍵線索啊!
  2. 線索就在法條裡: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關於「復職」的定義,線索已經非常明確了,它指的是「恢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原有職務」。這份證據無可辯駁!除非原有職位已消失或有正當理由,否則「原職原薪」就是唯一的真相。選項 (C) 精準地符合了「維持原職稱與職務內容」這個條件,完全吻合法律的定義。而其他選項,都牽涉到職務內容、性質或地點的變動,這些都偏離了「原有職務」的定義,它們只不過是障眼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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