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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A 星座
  • B 身心障礙
  • C 性傾向
  • D 現在之工會會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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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個人與生俱來的特質或私密性格』,與為了保護『勞工集體組織與結社權利』,這兩種保護目的雖然都涉及勞工權益,但它們會被放在同一部『就業機會平等』的法條中,還是會根據其『結社抗衡』的本質,被歸類在另一部專門規範勞資組織關係的法律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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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法律體系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就業歧視」與「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適用,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分工有極高的敏感度,這是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明文禁止的 18 項歧視事由中,包含近年修法的星座與血型。而「工會會員身分」雖受法律保護,但其法源依據主要是《工會法》第 35 條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而非《就服法》的事由,這就是典型的「法律競合與分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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