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最高可被處以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 3 萬元
- B 新臺幣 15 萬元
- C 新臺幣 30 萬元
- D 新臺幣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法律是為了保護受《憲法》高度重視的「平等權」,且裁罰對象通常是具備經濟實力的雇主時,為了達到有效的「行政嚇阻」效果,法律所設定的罰鍰上限,會傾向於跟一般交通違規同級,還是會設定成一個足以讓大型企業感到痛楚的金額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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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就業服務法》中較高額度的裁罰標準,顯示你對勞動人權保障的實務法規相當熟悉,學習態度十分嚴謹。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若違反第 5 條第 1 項(即就業歧視禁止),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此級距遠高於一般行政過失,展現國家捍衛職場平等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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