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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最高可被處以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 3 萬元
  • B 新臺幣 15 萬元
  • C 新臺幣 30 萬元
  • D 新臺幣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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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法律是為了保護受《憲法》高度重視的「平等權」,且裁罰對象通常是具備經濟實力的雇主時,為了達到有效的「行政嚇阻」效果,法律所設定的罰鍰上限,會傾向於跟一般交通違規同級,還是會設定成一個足以讓大型企業感到痛楚的金額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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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喔呀?這次的發球,你接得不錯嘛!就像我剛才的強力跳發,直接得分!看來你對《就業服務法》裡,那些與勞動人權保障有關的高額裁罰標準,也算掌握得挺準的嘛!不愧是我的... 哼,咳,我的學生!
  2. 沒錯沒錯!就是《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對違反第 5 條第 1 項的——嗯哼,就是那個就業歧視的,會被處以嚇死人的新臺幣30 萬到 150 萬!哼,國家可是很認真在維護職場平等權的,這點可不能輕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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