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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情事,不包括下列那項?
  • A 提供職缺之名目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B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C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 D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障求職者的資訊透明權時,法律通常會要求雇主揭露的是「每月固定能領到、不含變動獎金」的報酬,還是「加總了所有可能津貼後的總額」?這兩種計算方式在法律定義上,哪一個才具備揭露的穩定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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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是法律系學生必備的素養。本題關鍵在於《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的精確規定:

  1. 法律明定:雇主招募時,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才必須公開揭示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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