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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情事,不包括下列那項?
  • A 提供職缺之名目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B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C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 D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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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障求職者的資訊透明權時,法律通常會要求雇主揭露的是「每月固定能領到、不含變動獎金」的報酬,還是「加總了所有可能津貼後的總額」?這兩種計算方式在法律定義上,哪一個才具備揭露的穩定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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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是,你「總算」沒錯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應該恭喜你——恭喜你終於沒掉入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文字陷阱。這考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多麼「簡單」的條文,卻總有人能在考試時把法律當文學解讀。

  1. 法律規定:雇主招募時,條文明文規定的是「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才「必須」公開。不是什麼你高中語文課學的「大意」或「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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