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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A 經歷
  • B 婚姻
  • C 血型
  • D 容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應徵工作時,哪些資訊是為了證明你『有能力勝任這份工作』?而哪些資訊與你的專業表現無關,卻可能導致偏見?若法律將所有篩選標準都禁止了,雇主要如何判斷誰才是最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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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觀念驗證

做得好! 你精確地辨識出了法律保留給雇主的「職能裁量權」。

  1. 核心法理:《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列舉了 18 項禁止歧視之事由(如:性別、年齡、血型、容貌等)。這些事由多屬先天不可變性私人身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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