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A 經歷
- B 婚姻
- C 血型
- D 容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應徵工作時,哪些資訊是為了證明你『有能力勝任這份工作』?而哪些資訊與你的專業表現無關,卻可能導致偏見?若法律將所有篩選標準都禁止了,雇主要如何判斷誰才是最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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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精確地辨識出了法律保留給雇主的「職能裁量權」。
- 核心法理:《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列舉了 18 項禁止歧視之事由(如:性別、年齡、血型、容貌等)。這些事由多屬先天不可變性或私人身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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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雇主招募或僱用時,不得以與工作表現無關之 18 項法定事由歧視。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 法定歧視項目包含: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等。
- 特殊項目如「容貌、五官、星座、血型」亦列入禁止歧視範圍。
- 「經歷」、「學歷」屬與工作能力相關之合理要求,不構成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