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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A 經歷
  • B 婚姻
  • C 血型
  • D 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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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應徵工作時,哪些資訊是為了證明你『有能力勝任這份工作』?而哪些資訊與你的專業表現無關,卻可能導致偏見?若法律將所有篩選標準都禁止了,雇主要如何判斷誰才是最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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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精確地辨識出了法律保留給雇主的「職能裁量權」。

  1. 核心法理:《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列舉了 18 項禁止歧視之事由(如:性別、年齡、血型、容貌等)。這些事由多屬先天不可變性私人身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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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 雇主招募或僱用時,不得以與工作表現無關之 18 項法定事由歧視。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 法定歧視項目包含: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等。
  • 特殊項目如「容貌、五官、星座、血型」亦列入禁止歧視範圍。
  • 「經歷」、「學歷」屬與工作能力相關之合理要求,不構成歧視。
🧠 記憶技巧:星座血型容貌美,思想宗教不設限;經歷能力是專業,不在歧視名單內。
⚠️ 常見陷阱:常將「經歷」或「學歷」誤認為歧視,實則此類屬職務必要條件;而「星座」與「血型」雖在私人社交常見,但在法規中是明確禁止的歧視事由。
性別平等工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就業歧視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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