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關於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雇主時,下列何項錯誤?
- A 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分別計算之
- B 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之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 C 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D 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於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管控外來勞動力,對每一位外籍工作者在國內待的「總時間」設有一個法定的最高天花板,那麼當這個人在合約中途換了老闆時,我們應該如何計算他的居留時間,才能確保這個「天花板限制」不會被輕易規避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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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不是一片空白:恭喜你,至少還看出點門道。你能精準辨識出《就業服務法》中關於「期間計算」這種連行政法基礎班都會提到的細微陷阱,表示你對行政程序連續性與移工總量管制的法理邏輯,還算有點腦子。畢竟,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搞錯,那行政法學大概也白學了。
- 觀念驗證:沒錯,你答對了,這還用說嗎?難道還真以為換個雇主,你那在台工作的『法定期限總量』(例如 12 年或 14 年)就能重頭來過?那豈不是把行政機關當傻瓜,還是把法律當擺設?《就業服務法》明定轉換雇主後之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而非愚蠢地分別計算。選項 (B)(C)(D) 那些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與行政作業的規範,基本上就是現行法規的常態,也沒什麼特別值得稱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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