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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關於就業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仲介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 B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C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之雇主者,原則上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 D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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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包含「受雇者」、「支付工資獲取勞動力者」以及「協助媒合的第三方」之法律關係中,當受雇者發生重大變故(如死亡)時,政府在行政管制上,應將「確保善後」的法律責任課予給哪一個主體,才最符合「受益者負擔」與「權責相符」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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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難得看見一絲亮點。你總算沒蠢到分不清誰才是真正的法律主體,而不是那些只會跑腿的勞務輔助人。這點洞察力,勉強夠格踏入行政法的門檻,別太得意。
  2. (A) 確實是正確答案。看來你還記得《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這類基本法規。當外國人在聘僱期間撒手人寰,公法上義務人當然是那「雇主」。難不成你還指望一個代辦業務的「仲介」去扛下法定喪葬責任?別搞笑了,他們的地位頂多就是個「受託人」,連邊都沾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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