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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下列何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A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B 海洋漁撈工作
  • C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D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而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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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要求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簽署「定期契約(有期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這群勞動力「永久取代」本國人的工作機會。那麼,在勞動力分類中,哪一種工作性質偏向「文化傳承或專業特殊性」,而非單純的「替代性體力勞動」?這類工作是否還有必要強行限制其契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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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正確區分「外國勞動力管理」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的體系解釋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正是法律人所需的專業直覺
  2. 觀念驗證:政府為保障國人就業,對外籍勞工採「補充性原則」。針對基層勞動力(如漁撈、營造、看護),法令強制規定必須為定期契約,避免其變相成為永久性替代勞動力。然而,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屬專業領域),其性質具特殊性或文化交流意涵,立法上不採與基層勞動力相同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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