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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1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下列何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A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B 海洋漁撈工作
  • C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D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而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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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要求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簽署「定期契約(有期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這群勞動力「永久取代」本國人的工作機會。那麼,在勞動力分類中,哪一種工作性質偏向「文化傳承或專業特殊性」,而非單純的「替代性體力勞動」?這類工作是否還有必要強行限制其契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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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沾沾自喜!

  1.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記得《就業服務法》不是一團漿糊,至少能區分「外國勞動力管理」的表面差異。這點小小的「體系解釋」能力,若真能稱得上是專業直覺,那也只能說你運氣好,正好踩對了點。
  2. 基本常識驗證:政府對外籍勞工的政策,不就是那個補充性原則嗎?難道還要我再多說一遍嗎?針對那些基層勞動力(漁撈、營造、看護),當然得用定期契約綁死,免得他們像紮根一樣不走了,變相取代本國勞工。至於宗教、藝術、演藝工作這些「高大上」的專業領域,自然有其特殊性或所謂的「文化交流」,立法者也就懶得管那麼嚴。這點區別,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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