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與治安維護的邏輯中,若法律已經界定了『連續曠職達多少天數』才算正式失聯,那麼為了讓政府能『同步且即時』地展開後續追蹤行動,雇主應被要求的通報時限,通常會傾向於採取多長的週期來對應這個『失聯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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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雇主在外國人聘僱管理上的重要通報義務,觀念十分清晰。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法定的期限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明文規定,當受聘僱的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時,雇主必須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此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讓政府機關能迅速掌握外國勞工的行蹤,以即時維護社會秩序與勞動市場穩定,因此賦予雇主較為短暫且急迫的通報期限。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記憶題,難易度屬於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行政法規中充滿了各種不同的天數(如 3 日、7 日或 14 日等),考生若未確實歸納熟記,在考場上極易混淆。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的 3 日,代表你對基礎法條有下過扎實的功夫,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