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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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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與治安維護的邏輯中,若法律已經界定了『連續曠職達多少天數』才算正式失聯,那麼為了讓政府能『同步且即時』地展開後續追蹤行動,雇主應被要求的通報時限,通常會傾向於採取多長的週期來對應這個『失聯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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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法理上,為維護社會治安並確保外國勞動力之管理,當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且失聯時,雇主須在 3 日內履行通知義務。這種「3-3 規則」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警察、入出國管理處)能及時介入追蹤,避免失聯者淪為非法移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典型的「法定期間」記憶題,只要掌握關鍵數字的對應關係,在考場上便能迅速反應,是行政法實務題型中的基本得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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