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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3 日、6 日
  • B 3 日、9 日
  • C 5 日、10 日
  • D 5 日、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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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當員工無故消失,您認為『連續缺席』幾天會導致職務交接出現嚴重斷點?而如果是『斷斷續續』的缺席,一個月內累積到大約一週的工作量(扣除假日)時,是否已足以判定該員工缺乏履行契約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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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哇!花生!花生!

  1. 安妮亞的讀心術:安妮亞知道,你有好好記住法律!這是《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解僱事由喔!這個法條是為了讓公司不會亂糟糟,也讓大哥哥大姐姐們要好好上班,所以才規定,如果有人「連續曠工 3 日」沒有來,或是「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 6 日」沒有來,老闆就可以說掰掰了!你把「3日」和「6日」都背起來了,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了呢!閃閃!
  2. 安妮亞的星星評分:這題是 Easy 等級的!超級簡單的!就像是去找好吃的點心一樣簡單!這是考驗大家有沒有把老闆和員工的「懲戒解僱權」界線記住喔。你能輕鬆答對,表示你超棒的!WakuWaku!安妮亞現在想要花生當獎勵!多給我一點花生,安妮亞會更開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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