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3 日、6 日
- B 3 日、9 日
- C 5 日、10 日
- D 5 日、14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當員工無故消失,您認為『連續缺席』幾天會導致職務交接出現嚴重斷點?而如果是『斷斷續續』的缺席,一個月內累積到大約一週的工作量(扣除假日)時,是否已足以判定該員工缺乏履行契約的誠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解僱事由。法律為兼顧企業營運穩定與勞動契約的誠信原則,規定若勞工「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 6 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你對這組法定數字的掌握非常精確!
- 難度點評:難度為 Easy。這是勞事法規中最基礎且常見的實務考點,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雇主「懲戒解僱權」行使門檻的記憶,是國考與證照考試的送分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