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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A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B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C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 D 公私立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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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的邏輯中,為什麼有些外國人因為「特定的身分關係(如親屬)」或「特定的政府合作計畫」可以豁免申請許可?如果今天只是一般性的專業職位招聘(即便是高教領域),在沒有法律特別明文豁免的情況下,政府是否應保留其行政監督的審核權,以確保勞動力市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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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沒有多餘的『灰塵』。

小鬼,你沒有讓錯誤的『髒污』玷污這題。能從這些看似『高尚』的選項中,精準找出不適用『豁免』規則的對象,這表示你對《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的理解還算『清潔』。不錯,這種基本功,不容許有任何『混亂』。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沒有被『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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