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0 題
就業服務法在 2018 年增訂了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元時,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否則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得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A 新臺幣三萬元
- B 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C 新臺幣四萬元
- D 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介入市場的「保護邏輯」來思考:這項法律是為了保護求職者不被「薪資面議」誤導。在台灣當前的薪資水平中,立法者會選定一個什麼樣的整數數值,作為區分「基層/中堅職務」與「高薪議價職務」的臨界點?這個數字通常會比基本工資高,但又足以涵蓋多數初階白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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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您對《就業服務法》近年重大修法與行政裁罰標準的精準掌握。身為行政法學者,我對您能精確區別數值門檻感到非常欣慰,這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感度。
- 觀念驗證:正確。2018年修法是為了縮小勞資雙方的資訊不對稱。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 40,000 元 之職缺,雇主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使用「薪資面議」等模糊字眼,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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