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規定者,其罰則為何?
- A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or 科或併科新臺幣 45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在《勞動基準法》的刑罰體系中,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迫勞動」。若強迫勞動已被列為法規中最高層級的處罰,那麼對於「介入契約、抽取佣金」這種雖然惡劣但尚未涉及身體拘束的行為,在刑度的設計上,應該會比「強迫勞動」更高、相同、還是略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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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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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很棒!這類涉及具體刑度與罰金數字的法規題往往讓人頭痛,但你順利掌握了核心資訊。
禁止中間剝削的刑事責任
本題考驗的是對《勞動基準法》基本保障規範的熟悉度。第 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以抽取不法利益,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禁止中間剝削」原則,旨在保障勞工能獲取提供勞務的完整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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