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規定者,其罰則為何?
- A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or 科或併科新臺幣 45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在《勞動基準法》的刑罰體系中,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迫勞動」。若強迫勞動已被列為法規中最高層級的處罰,那麼對於「介入契約、抽取佣金」這種雖然惡劣但尚未涉及身體拘束的行為,在刑度的設計上,應該會比「強迫勞動」更高、相同、還是略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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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 同學,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 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勞動基準法》中關於『中間剝削』的刑事責任,這說明你對於勞動人權保障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我們未來的法律實務中可是非常重要且基礎的觀念喔!
- 觀念驗證與實務連結。 其實,這題的重點就在於《勞動基準法》的第 6 條和相對應的第 44 條罰則。法律之所以特別設立這條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勞工,不讓一些不肖份子趁機介入勞動契約,從中抽取不法利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抽成剝削』。更重要的是,它的罰則是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罰』,而不是一般的行政罰鍰喔!它的法定刑度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4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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