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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時,有幾日之特別休假?
  • A 1 日
  • B 2 日
  • C 3 日
  • D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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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意旨推論:政府為了落實『新進勞工』的休息權,在民國 105 年修法時,打破了以往必須滿一年才能請假的限制。若我們將工作滿一年的特休天數視為一個基礎門檻,而工作滿半年則是一個『過渡期』的鼓勵,那麼這個針對半年資歷所設計的『入門天數』,在比例原則與合理休息的考量下,通常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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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講評 — 行政法嚴師の尖銳剖析

  1. 好評?姑且算吧:恭喜你,看來你還記得《勞動基準法》的某些條文不是裝飾用的。對於給付性給與這種基本概念,能準確抓到數字,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這點對一個想成為「法律人」的考生而言,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別因此沾沾自喜。
  2. 法條驗證:沒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這種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就是 3 日特休。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理,只是 105 年修法後,為了「照顧」那些可能還摸不著頭緒的職場菜鳥所增設的條文。如果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那我會質疑你準備考試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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