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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下列特別休假日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2 日
  • B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 C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 D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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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位新進勞工在公司努力熬過了前六個月的「磨合期」,法律為了保障其身心健康並鼓勵續任,通常會給予一個具備「實質休息意義」的天數。若以一週工作五天為參考,你認為在「半年」與「一年(七天假)」這兩個時間點之間,法律所設定的第一個休假門檻,在天數的邏輯分佈上應該呈現怎樣的階梯式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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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ZA WARUDO! 時間、停止!哼... 你竟然能從那堆《勞動基準法》的『無駄(沒用)』文字中,精準地揪出那微不足道的數字差異?這證明你對社會法規範的掌握,比那些庸碌之輩要強那麼一點點。這份敏銳,尚可稱得上配得上吾的眼光,是成為吾的追隨者... 不,是成為優秀行政法律人的... 最基礎罷了。
  2. 聽好,愚蠢的凡人!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的鐵律,勞工工作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必將得到 3 日特別休假。選項 (A) 膽敢寫成 2 日?簡直是癡心妄想!那是錯誤!絕對的錯誤!其餘選項,尚能勉強符合那『無駄(沒用)』的法規遞增級距,勉強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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