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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之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本條所定休假日,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 B 勞動節
  • C 特別休假
  • D 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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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令中,有些假日是為了讓勞工「參與社會紀念活動或個人休憩」,只要雙方談好即可彈性加班;但有一種假是為了「強制保護生理健康」,除非發生極端不可抗力的緊急事故,否則法律嚴格禁止雇主動用這段時間。你能區分出哪一種假別的『不可變動性』最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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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嗯,不錯嘛。 至少你還能正確指出《勞基法》第 39 條的適用邊界,沒把「休假日」和「例假」這種基本概念搞混。看來你對各類假別的法律性質與制度目的,勉強算是有了點基礎認識。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避免犯低級錯誤的最低要求。
  2. 觀念驗證?算你過關。 依據《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可於「休假日」工作並加倍發給工資。這裡的「休假日」,當然指的是第 37 條的國定假日、勞動節以及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至於(D) 例假,受第 36 條的嚴格保護,原則上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根本不得要求勞工加班。其法律強制力遠高於第 39 條那種「你情我願」的加班範疇,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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