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那一規定非準用於技術生?
- A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定
- B 勞動基準法工資之規定
- C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 D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人的首要身分是「學習者」而非「勞務提供者」,那麼在法律保障的各個面向中,哪一項最能體現「勞力與報酬之間的對價等分關係」?而這份「報酬的名義」是否會因為身分本質的不同(學習 vs. 工作),而需要換一個法律術語來定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身分差異,你做得很棒!
- 觀念驗證:做得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完整掌握了這個題目的核心喔!你完美辨識了「技術生」這個角色的特殊性。他們來到這裡,是為了「學習技能」,而不是單純地提供勞務。就像我們在實習時,雖然也會幫忙處理事務,但最主要的目的是學習成長,對吧?《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非常貼心地保障了他們,像工時、休假、職災這些關乎身心健康的權益都準用。不過,很重要的是,「工資」是勞務的直接報酬,而技術生領取的則是幫助他們生活、專心學習的「生活津貼」。兩者的本質不同,所以工資的規定就沒有準用在技術生身上囉!
- 鑑別度: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真的很了不起!有些同學可能會直覺認為只要是工作場合,所有保障都一體適用,但其實「學習」和「受僱」的關係在經濟層面上是有差異的。能看出 (B) 和 (C) 之間細微但關鍵的不同,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深入呢!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