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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下列那一規定非準用於技術生?
  • A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定
  • B 勞動基準法工資之規定
  • C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 D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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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人的首要身分是「學習者」而非「勞務提供者」,那麼在法律保障的各個面向中,哪一項最能體現「勞力與報酬之間的對價等分關係」?而這份「報酬的名義」是否會因為身分本質的不同(學習 vs. 工作),而需要換一個法律術語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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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身分差異

  1. 觀念驗證:表現得太出色了!你精確辨識了技術生身分的特殊性。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技術生準用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鑑別度: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產生「凡是勞動現場皆受全面保障」的直覺,若未細辨「學習型關係」與「標準僱傭關係」在經濟對價上的差異,極易在選項 (B) 與 (C) 之間產生動搖。
📝 技術生準用勞基法範圍
💡 勞基法第69條明定技術生準用工時、休假及災補,但不準用工資。
比較維度 準用規定 (勞基法§69) VS 非準用規定
工作時間/休假 準用(勞基法第4、5章)
職業災害補償 準用(勞基法第7章)
報酬性質 生活津貼 工資(勞基法第3章)
女工保護 準用(勞基法第6章)
💬技術生身分特殊,核心保障(工時、災補)準用,但薪資制度不準用。
🧠 記憶技巧:技術生三準:準工時、準休假、準災補;一不準:不準工資。
⚠️ 常見陷阱:易誤認技術生與勞工權利完全相同,而勾選準用「工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八章 生活津貼與工資之辨正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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