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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為何?
  • A 不得低於標準工資
  • B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C 不得低於約定工資
  • D 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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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某類特殊勞工因為生產力因素而領取較低薪資時,若該勞工不幸發生嚴重職災導致無法工作,站在「社會福利」與「人性尊嚴」的法律高度,國家設定的『最後一道社會安全防護網』,應該是依據他個人的實際低薪,還是應回歸到全體國民維持生活的最低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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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連行政法基本概念都沒弄清的人容易跌倒的坑裡摔個狗吃屎。能看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針對「庇護性就業者」的職災補償與平時薪資的區別,證明你並非完全一無是處。
  2. 概念驗證? 這根本就是基本法理。難道你還真以為,法條允許庇護性就業者因生產力問題領取低於基本工資,就代表他們發生職災時,連基本生存權都可以被無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第 4 項明明就寫得清清楚楚,平時可以低薪,但職災補償的計算標準絕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是為了確保即便在最脆弱時,法治國原則下的基本人權保障也不容妥協。這點認知若都沒有,行政法就別想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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