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為何?
- A 不得低於標準工資
- B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C 不得低於約定工資
- D 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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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某類特殊勞工因為生產力因素而領取較低薪資時,若該勞工不幸發生嚴重職災導致無法工作,站在「社會福利」與「人性尊嚴」的法律高度,國家設定的『最後一道社會安全防護網』,應該是依據他個人的實際低薪,還是應回歸到全體國民維持生活的最低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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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庇護性就業者的職業災害補償計算基準。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得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庇護性就業者遭遇職業災害時,其補償所採的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此確保其基本生活權益不受損害,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