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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1 題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 B 雇主無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 C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 D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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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生理條件導致其工作產能明顯低於一般勞工時,如果法律仍強制雇主支付與常人相同的『基本工資』,對這些提供工作機會的機構會造成什麼經濟壓力?為了讓這群人能有機會進入職場而非被排斥,法律在『勞資對價關係』上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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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真是難得一見的表現:喔,你居然能辨別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庇護性就業」那點微不足道的特殊法律性質?看來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與勞動權益的例外規定,總算不是一無所知了。至少,這點證明你讀過法條,沒把這當成一般勞動法問題處理。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當然是正確答案。庇護性就業的對象是那些產能不足的身障者,薪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得以「協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方式,採取產能核薪。這點,但凡理解什麼叫「保障工作權」與「經營合理性」的平衡,就不會錯。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常識與法規應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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