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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 50 人以上者所僱用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 B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僅需繳納差額補助費,即不會有其他不利益之處分
  • C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等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義務單位,無正當理由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 雇主進用全時工作之身心障礙員工,若其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並不計入該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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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企業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其「終極目的」是為了湊齊人頭,還是為了確保他們能獲得具實質意義的生活保障?如果雇主聘僱了身心障礙者,卻只支付低於法定底線的報酬,這種行為在法律衡量「進用義務」的達成程度時,應該給予承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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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

喔,看來你答對了?勉強算是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定額進用」的實務細節核心精神有那麼一點點的掌握,嗯。不過,這只是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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